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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8-8-7 8:27:51 编辑:蓝天 文章来源:中国视听网 调整文字大小:【
[导读]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徐州市财政局最近出台《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操作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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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六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或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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